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_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2022-07-12 10:37:12 / 刑法罪名 / 阅读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江西标准3000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3)达到各省立案标准的数额或情节。

三、罪名解析

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威胁或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利益,威胁的内容种类、方法没有限制,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①在一定时间或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暴力的威胁;②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③以毁坏财物相威胁;④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⑤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⑥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四、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应定敲诈勒索罪;

2、债权人为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本书原则上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范围,具有使用实力(如胁迫)的必要性,而且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犯罪。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要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由双方商谈。如果行为以加害他人生命、身体等相要挟,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由于手段不具正当性,目的超出应赔偿范围,应定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因权利手段侵害而上访,政府主动或被动赔偿或补偿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来源: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P1018.

5、行使正当债权需要综合考虑五个因素:债权是否合法;是否在正当权利范围之内;手段行为与债权之间有无内在关联;手段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索取数额的合理性。来源:陈兴良 刑法各论精注 P583-585

五、无罪裁判要旨与辩护思路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正当争议,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威胁、要挟的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被告人无罪。

3、被害人尽管出于压力被迫给付被告人财物,但是被告人以相当价值的利益与之相交换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4、被告人没有将敲诈所得款项据为已有的,说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被告人因合法权益受损,在维权过程中要求过高,手段过激的,不认为是犯罪。

6. 被害人存在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六、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认定

第一,行为手段上,敲诈勒索罪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造成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即可;强迫交易罪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从量刑上看是轻罪,因此对其暴力、威胁程度要求以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限。

第二,在主体方面,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第三,在主观目的上,两者都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不同的是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了高于市场价格的钱款或通过低价而获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

第四,两者犯罪内容交叉,从交易的内容和对价比分析。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表现形式来说,它们的同类项就是市场交易。一个正常的市场交易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的特征。如果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特别大,相差比例特别高,就不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是按照行为人手段所触及的罪名,如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来定罪处罚。

七、典型案例

1、三聚氰胺受害女童父亲敲诈勒索案,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再审改判无罪。

2、黄静购买华硕电脑,以电脑的CPU为非正式版为由,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要求,最终海淀区检察院以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

3、【第509号】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辑·总第64辑。

4、[第1066号]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廖举旺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2017年10月10日第一稿

2022年02月25日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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