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例_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2022-06-18 01:03:17 / 刑法罪名 / 阅读

【案情介绍】2020年8月4日23时许,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翊东庄园小区西门后,在西侧辅路拾到一女士挎包,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翻看挎包,发现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遂心生测试密码盗刷卡内钱财的念头。4时30分许,王某驾驶车辆至邮政储蓄银行1号ATM机,从被害人卡内分五次共盗刷21100元,后潜逃回家,案发后所盗刷的赃款已被公安甲钴胺扣押并返还被告人。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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