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代理词范文格式_二审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2022-07-17 10:58:34 / 刑法罪名 / 阅读

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作的综合性发言。

内容结构

(一)标题“代理词”

(二)序言:序言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称谓:在一审案件的代理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陪审员”二审案件的代理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审判员”。

2.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说明自己身份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人委托,作为××方代理人。

3.概括地说明出庭前所做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走访当事人等)。

(三)代理意见

这是代理词的主体部分。主要是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阐述,证明所提观点和理由的正确性及合法性。

主要方法有:

1.通过各个方面了解所掌握的确凿事实,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

2.对争议的主要情节、原因以及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辨明责任;

3.引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意见,供法庭调解成截决的考

(四)结尾

对自己的发言简要小结、向法庭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最后通常用“我的发言了,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作结尾。

(五)落款

署名代理人的单位、姓名,并注明日期。

[例文1]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接受当事人陈××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陈××诉××县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诉讼案。经过调查和刚才的庭审,我们认为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现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县地方税务局19××年1月15日作出的鄂(×)税处字第97-01号“税务处理决定”以及在此之前作出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县地方税务局对陈××征收税款、处以罚款等行为超出了××县地税局的职权范围,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越权无效”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职权范围,行政机关有权在其特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也只能在其特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行权机关的职权范围,不管这种越权是纵向的即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越权,还是横向的即超越其职务管辖范围和地域管辖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行为,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子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原告陈××从19××年起一直在广东××做工,他从19××年一9××年的所有收入都是在××取得,××市地税局是陈××1×至19××年期间的主管税务机关。事实上陈××也已x市税务局交纳了19××至19××年的个人所得税。××县地税局对原告在此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越了地城管辖围,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答辩中引用国家税务总局19××年9月17日国税函〔19××]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国税函〔19××〕××号“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认定陈××构成偷税,并以此认为纳税义务人居住地税务机关有管辖权,这种认定和理解都是错误的。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文件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矛盾。该法第40条规定,偷税的情况指两种:第一,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扩大偷税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顶多属于规章的性质。而《税收征管法》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行政规章只是参照,当规章违反法律、法规时,人民法院应直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作出判决而不参照。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函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有关收管的规定属于实体行政法的范畴,是不具有溯及力的。本案……有关行为远远发生在这两个函下发以前,因此,不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被告关于居住地的理解是错误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市公安局出具了原告19××年6月至19××年期间在××居住,××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被告以原告户籍、父母、妻子、孩子在××县,便认为××县为原告的居住地是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因此,即使原告的行为构成偷税,也应由其居住地××税务机关管辖,而不应由××县税务机关管辖。

♥第四,原告并不构成所谓“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原告于19××年8月11日向××市地税局缴纳了19××~19××年税款,最多构成未按期申报,从而不适用所谓偷税案件由居住地管辖的规定。

♥♥二、被告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前面的庭审已经查明,被告在本案中有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有两点表现:

第一,要求相对人作出一个不可能作出的行为。被告于19××年11月7日作出“核定税款通知书”核定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13万余元,限原告11月8日前缴纳;11月8日作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原告11月9日前缴纳上述款项,。而被告于19××年1月9日下午才将上述二文书送达相对人手中。113万余元对于一个在外打工的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天文数字,对于今日中国的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来说,113万余元款项都不是一、二天之内一下子能拿出来的。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被告竞然当天送达要原告头一天缴纳、当天送达要求原告当天缴纳的这笔款项,这怎么可能呢?这等于说就是要让原告达不到行政机关的要求,违反行政机关的规定。这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表现

第二,反复无常。被告19××年11月下达的文书中称应向原……余元滞纳金。可隔两月后,19××年1月其所作出处理决定”又不提滞纳全,改为处以罚款53万余元了。被告在答辩状中所称滞纳金不同于罚款。为什么被告在最后的理决定中又不征收滞纳金了,难道税务机关可以想收就收,想不就不收,想以什么名目就以什么名目收吗?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构成滥用职权。

♥♥三、被告做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表现有二

♥第一,被告在答辩中称被告是“依照法律规定核定原告的应税额”的。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并引用了该条文,但我们看到条文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税款的情况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刚才的庭审表明,并未经过“责令限期申报”这一必须的法定程序,原告当然也就不构成“逾期仍不申报”,因而被告核定原告税款的行为不具备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行政处司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如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家税务总局19××年9月28日国税发19××]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未告知当事人有举证听证的权利,就……事人处罚并贸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是违反法定程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四、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所作《税务处理决定》以及以前所作有关文书中,对于征收50余万元税款没有列举任何证据;

♥其次,被告在答辩中称其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应纳税额”。行政机关“有权”核定,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核定,而不是任意核定。被告只能大致说出原告从××防水材料厂购进了一定的原材料,被告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耗用”了多少原材料,甚至不能说出原告到底“耗用”了多少原材料。被告在庭审中一再提到原告在××有多少财产,原告使用“大哥大”、乘飞机做生意等。难道被告看到原告占有和使用一定的财产就可以没有根据地向原告要求收税吗?这与敲诈有什么区别?被告有什么证据证明原告占有和使用财产就一定是原告的“所得”,而不是借、贷而来?

♥♥五、行政诉讼法规定衡量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最后一项标准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

××县地税局“9701”号《税务处理决定》提到其征税和处罚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没有引用和提到任何一个条款,原告方至今也不知道被告认定原告的个人所得是哪一种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如何计算出来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构成违法,那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法律、法规不是更构成违法吗?

♥♥六、关于诉讼时效。

被告出具的两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寄出过一份邮件和寄出的 ……人签收,并不能证明被陈××签收。《税收征管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通达。规定:“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通达日期。”被告代理人坚持说所谓“邮局送达文书证明”(答瓣状附件五)是挂号函件回执,不仅错误,而且表明了被告代理人的无知。原告在知道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依法提起了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票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本案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全部以上五种情形。我们认为,本案被告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人民法院全面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撒销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林××倪××

一九××年××月××目

[例文2]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省经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卢××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卢××不服××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的原告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研究了有关证据,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了解。

20××年元月23日下午4时许,××市中医院行政科长孙××被人欧打致伤,孙××怀疑是卢××兄弟所为。××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仅根据孙的指控,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于同月25日作出第0020号《公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给卢×ד行政拘留5天处罚”(以下简称“处罚”)。卢××不服裁决,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以第9005号《治安管理处罚中诉裁决书》裁决“维持原裁决”(以下简称“裁决”),卢××不服裁决,向××事××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年2月23日下午开庭审理,但被告没有出庭,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仍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代理人对被告的行为深表遗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的“处罚”和“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处罚”是在根本不清楚孙××伤情的情况下草率作出。所认定的卢于今年元月23日下午伙同其哥持凶器将中医工人孙××致伤,头部缝合20余针,现住院的事实。我们且不说20余”本身是个模糊概念,“治安管理处罚”在审批表中作这种认定,是极不严肃,很不负责的。而实际情况是,孙××头部缝台4静,有中医院提供的诊断结果证明。该分局领导居然对这种不责任的报批,批示“同意行拘15天”。可见该局从承办人到领导的办案作风是何等草率,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绳”的办案原则。

♥(二)卢××根本没有打孙××的作案时间。孙××被殿打致伤是20××年元月23日下午4时许……

……

♥♥四、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公安局的错误裁决,以体现执法工作上有错必纠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这里应当同

时指出的是,如果法院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裁决,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对本案原告人采取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法院一旦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裁决,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42条之规定,向原告卢××承认错误,赔偿损失,并积极主动到其所在单位做好善后工作,消除不良影响,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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