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翻供承担什么法律责任_翻供的法律后果
近日,荔波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终审宣判,“零口供”被告人何某强、“翻供”被告人何某凡均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及相应罚金。【案件回顾】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强、何某凡多次开车到广西上思县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荔波翁昂贩卖给董某芳、蒙某坚等人。被告人董某芳多次到翁昂跟被告人何某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分装成零包后交给陈某、帅某斌等人在县城贩卖。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何某强、何某凡驾驶租赁的汽车再次前往广西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凌晨2时许在南丹县高速收费站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两人随身物品及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6.72克。被告人何某强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罪行,在证据面前百般辩解,拒不认罪。被告人何某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罪行,但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拒不认罪。【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强、何某凡等7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何某强、何某凡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之规定,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他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被告人何某强“零口供”、何某凡当庭翻供,但在案证人何某1、何某2、蒙某1、蒙某2、蒙某3、覃某等人证言与被告人何某凡、董某芳的供述、取款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两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何某凡虽当庭翻供,但其庭前供述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依法应采信其庭前供述。法院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官提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个人,更是一个家庭,毒品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毒品犯罪是我国长期以来重点打击的一类犯罪,刑法从毒品源头到制毒、贩毒、持有毒品到吸食毒品都有详细规定。审判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只是一种司法手段,还需要全社会一同发力,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凝心聚力共同推进禁毒大扫除,共筑一道坚不可摧的人民禁毒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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