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_特殊自首的情形
很多人可能并不确切知道,什么是缓刑。准确来说,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比如,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那么被告实际上就不会因此被执行三年的有期徒刑,而是会被释放,然后会有5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如果发现有旧罪,或者触犯新罪的,会撤销缓刑,执行3年的有期徒刑。因此,缓刑必须针对的是罪行很轻,对法益侵害很小的案件中,而像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一般是适用得比较少的。但是,笔者最近从朋友那里获得一份判决书案号为(2011)惠东法刑字第482号,十分有意思。案件的事实很简单,主要为被告与朋友和夜总会的保安发生争执,后来双方动起手来,保安一方有一死两伤,因此被告的朋友相继被判刑后,被告没有被抓获,9年后被告自首,对此,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依照法院的认定,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因为存在死亡的情形,依据该条的规定,那么被告至少应当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不过本案有自首的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从本案来讲,肯定不属于犯罪比较轻的情形,毕竟有人死亡,因此不可能免除处罚。但是,对于至少应当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的责任,主审法官马水木直接宣告缓刑,很明显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很轻,法益侵害很小的犯罪份子适用缓刑,实际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有很大积极作用,有考验期的存在,也更有利于犯错的人反省过错。因此,在缓刑中,法律对考验期的规定其实十分详细。其中最重要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三种情形为1、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3,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法。但是笔者手中还有一份判决书案号为惠东法院(2016)粤1323刑初436号,也十分有意思。这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为,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因为触犯聚众斗殴罪,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告应当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并且要合并执行新犯罪的刑罚。最终法院认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数罪并罚后,被告非但没有执行原判决,反而是继续执行缓刑,这个真的是不能理解该法院的审判逻辑了。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