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_民事诉讼立案流程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诉讼也是屡见不鲜。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一、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一)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居住在国外(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居住在国外(已定居):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
(一)双方居住在国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公民
(一)双方居住在国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方居住在国内: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虽人民法院并未管辖权,但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只要我国对于某一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不管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国外起诉离婚,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我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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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