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案例分析_地役权纠纷解决方法

2023-03-03 16:25:00 / 刑法罪名 / 阅读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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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先某系父子关系。2000年5月8日陈某某(已病故)与王先某签订了《地产交易协议》,双方约定:王先某自愿将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桔园(位于慈利县××镇××组)出售给陈某某作为私宅基地,由陈某某一次性付款15000元(含土地费、青苗费等),自签字之日起,陈某某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不再享有出售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王先某负责慈常公路至出售地产位置的大车通道和鱼池的填方,有关通道,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给陈某某一定的补偿方可使用等(具体面积、地形详见附图)。双方分别在协议附图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当日,陈某某即向被告王先某支付了15000元。陈某某于2000年5月8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慈利县人民政府对130平方米土地进行了登记。房屋建成后,慈利县房地产管理局向陈某某核发了慈房权证零阳镇字第0××4号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某。房屋门口有一条宽5米的水泥地通道,系陈某某在修建房屋时修建,该通道系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即王先某无偿提供给陈某某及其家人使用,未包含在陈某某与王先知地产交易的范围内。陈某某因病去世后,房屋所有权人于2018年1月12日变更为黎某(陈某某之妻)、陈某(陈某某之子),后黎某、陈某将房屋转让于唐某。2021年3月,王某、王先某在陈某房屋通道上堆放一排水泥砖,仅留下约1.5宽道路供唐某通过。2021年4月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王先某排除妨碍、移除路面障碍物,恢复通道原状。

分析

王先某与陈某某于2000年5月8日签订的《地产交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陈某某对该协议所涉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陈某某为便利对其该不动产的有效使用,与王先某签订《地产交易协议》约定王先某负责慈常公路至出售地产位置的大车通道及鱼池的填方。该合同签订后,王先某无偿提供通道土地供陈某某使用,由陈某某对通道土地进行填方和水泥硬化,长期通行使用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之规定,陈某某取得了涉案通道地役权。陈某某去世后,其妻黎某、子陈某共同将涉案房屋及土地一并转让给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对于本案的地役权在涉案房屋及土地转让时亦一并转让给了唐某。王先某与陈某某在《地产交易协议》中约定涉案通道的使用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给陈某某一定的补偿方可使用,这是双方对地役权人与地役人之外的第三方使用通道的约定,并非对地役权人转让其不动产及地役权的限制。现王某、王先某在通道上长期停放车辆等,仅留约1.5米宽通道供唐某通行,该行为妨害地役权人唐某行使权利,故对唐某要求王某、王先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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