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_敲诈勒索未遂立案标准
设想一下这样一个情境: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如果李四真的把手机交出去了,那张三的行为能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呢?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有经验了,知道这个问题多半有坑,不能轻易下结论。所以,下面就先来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看看具体认定上有哪些难点,然后再来解答这个问题。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中,敲诈勒索行为是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核心。那什么是敲诈勒索行为呢?敲诈勒索行为,就是威胁、胁迫或者恐吓对方,进而要求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威胁、胁迫和恐吓,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比如暴力行为,以对方的自由、名誉相威胁等。先来看看暴力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就会对被害人造成威胁,因为这意味着如果不交付财产,行为人就可能会继续实施暴力。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暴力行为不限于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针对第三者甚至是行为人自己,只要能让被害人感受到威胁就可以。比如,行为人拿啤酒瓶猛砸自己的脑袋,这也是一种向被害人通告恶害的方式,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因为这个行为暗示着,如果你不交付财物,我就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其次,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能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以。这一点与抢劫罪不同,因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再来看看其他威胁被害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比如,对被害人的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需要注意,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比如,行为人向男子声称,如果不交付财物就加害他的女朋友,这也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所通告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也就无法造成任何威胁。比如,行为人对甲说,如果你不把钱拿出来,我就会伤害路人乙。对甲来说,乙只是完全陌生的路人,自己根本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恐惧心理,所以行为人通告的这种恶害就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恐吓行为,就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比如,甲的胁迫行为没有使乙产生恐惧心理,但乙基于怜悯或其他原因而交付了财产给甲。这种情况其实与抢劫罪的相关原理是一样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再比如,丙的胁迫行为使丁产生了恐惧心理,之后丁报了警。警察为了逮捕丙,便让丁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丁交付了财物,但他并不是在处分财产,而是在协助警察逮捕罪犯,所以丙的行为也只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敲诈勒索罪里说的威胁是指通告恶害,但恶害最终有没有实现对犯罪的认定其实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通告的恶害是假的,只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就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比如,张三向李四谎称绑架了他的儿子,如果不支付100万元赎金就马上撕票。如果李四出于恐惧心理交付了赎金,那张三的行为就成立敲诈勒索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威胁的内容并不违法,还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吗?比如,甲为了非法取得乙抢劫得来的财物,以告发相威胁。乙被威胁后产生了恐惧心理,就把自己抢来的财物给了甲。这种情况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那甲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向警察告发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甲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他向乙通告了恶害,并使乙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了财物。以上就是有关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但了解了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遇到无从下手的情况。所以,下面就来看两个最有代表性的认定难点。二、如何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第一个难点是,怎么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比如,行为人在生日蛋糕中吃出了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商家赔偿。这种行为,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吗?我认为不能。即使行为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也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都具有正当性。至于最终的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以此类推,顾客向商家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原则上都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以伤害商家的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要求的赔偿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那就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因为此时,行为人的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也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相应地,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我认为,只要没有超出权利行使的范围,就应该认为没有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不认定为犯罪。当然,这样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不能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去实现债权,否则会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如何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第二个难点是,怎么正确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关系?从行为类型上看,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有不少相似之处——它们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来威胁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进而取得财物的,究竟是成立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笔者认为,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则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就可以。因此,抢劫罪表现为以当场使用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则基本没有限制。比如,张三在李四家留了张纸条,上面写着:“李四,限你在三天之内给我100万元,否则我就向你单位揭发你有婚外情的事。”这就属于敲诈勒索,因为张三没有当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再比如,甲背着炸药进入银行,之后威胁工作人员说:“我包里装着炸药,给我2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这就是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威胁,成立抢劫罪。但是,如果甲对乙说:“你不给我1万块钱,我就把你没修过的照片全放到网上!”这就属于敲诈勒索,因为这种威胁不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总的来说,可以这样表述这两个罪名的关系: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就以抢劫罪论处。现在,我们再回来看本节开头的那个问题。张三对李四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这种行为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吗?得分情况来看。如果张三是个七尺大汉,还拿着凶器,地点是深夜无人的巷子,威胁的对象是一个柔弱的姑娘。那很显然,这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而且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所以应该被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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