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否构成累犯的条件_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处理方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是李国组建的歌舞团员工。2013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36号的屋外进行排练,当天17时许,被害人黎建聪(男,殁年40岁)觉得排练的声音太吵,便到排练现场多次辱骂赖丹恒、周璐、方法军等人,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均不予理会。
不久黎建聪与被告人赖丹恒发生口角,黎建聪拉扯并想用拳脚打赖丹恒,赖丹恒躲闪开后,伙同被告人周璐、方法军从路边拾起砖块,对黎建聪头部、背部、腿部等处实施殴打。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将黎建聪打到头部流血,倒在地上后,即逃离现场。
后黎建聪被送医院抢救,于2013年2月1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黎建聪系被钝性暴力致头部挫裂创并颅骨骨折、硬膜外大量血肿,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逃回广西后,于2013年2月23日、3月4日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受害人黎建聪在茂名市中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在自首之前曾共同雇请一名护工对受害人黎建聪进行护理。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的家属共支付了50000元赔偿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永才、莫亮珠、张卓萍、黎以童(其中被告人赖丹恒的家属支付17000元,被告人周璐的家属支付17000元,被告人方法军的家属支付1600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丹恒不构成累犯,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丹恒、周璐、方法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一年,并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323.96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丹恒曾于2010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7日又犯本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赖丹恒虽曾被判处缓刑,但所处有期徒刑未被执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
案例注解: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这个规定有一个要件,就是前罪被判的有期徒刑需要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构成累犯。
本案被告人赖丹恒虽曾于2010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但执行的是缓刑,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未实际执行,因此,累犯的条件尚未成就,对该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赖丹恒是累犯的指控依法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