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轻伤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_伤情鉴定标准轻伤范围
轻伤就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各样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的相应程度的损害或者一部分功能障碍,暂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一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一九九0年7月1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评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导致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开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低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一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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