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住宅怎么赔偿_非法入侵民宅立案标准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人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缺少主观要件:行为人不具有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才是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在经济纠纷中,辩护律师可以以“行为人居住此房屋是因为债务人对行为人债权的清偿”,行为人居住此房屋事出有因,没有“占有”的主观目的。二、客观行为未达到“非法强行闯入”的程度。行为人没有使用如“打砸撬”等通过暴力破坏住宅及其安保设施的手段强行闯入,而是通过使用备用钥匙等更为柔和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三、客观行为未达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程度,对本案的客体的危害显著轻微。详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对上述三点的论述如下:从刑法构成要件分析,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第一,现无证据证明任某某具有侵犯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根据任某某的辩解,任某某因被父母赶出家门、无家可归、事前知道刘某某的***房屋空置待售没有锁门而入住***房;期间,任某某在***房内睡觉并使用了房子的水和电。从任某某入住原因和入住后的行为分析,任某某进入刘某某房屋的动机是暂住,现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恶意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主观故意。第二,任某某的行为未达到“非法强行闯入”的程度。经复查,任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擅自入住***房,任某某辩解其没有采取偷盗钥匙或破坏门窗等手段强行闯入;该辩解能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白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所证明的***房屋门窗没有被破坏、**地产公司有***房的钥匙、任某某曾在**地产任职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任某某没有采取非法强行手段闯入***房。第三,任某某的行为未达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程度。现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房处于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的状态,房屋内没有人居住,任某某擅自入住的行为,没有直接影响或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四、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详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论述如下:2019年9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甲因怀疑其丈夫向某某有婚外情,带领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等人去到本市**街道**花园**路**号**房内,连某甲等人在未经租住在该房的屋主被害人曹某某允许的情况下,由连某乙、连某戊、连某丁、蒋某某等人用脚将**路**号**房的房门踢开,后非法侵入**路**号**房间内,并由胡某某和蒋某某对房间内的向某某进行人身控制,连某甲、连某乙、连某丙、连某丁等人对曹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曹某某受伤(经检验伤情为轻微伤)。但鉴于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连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社会危害性不大。五、房屋是否处于“居住状态”就“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内涵而言,“住宅”是指“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其范围应以院墙或居室为界。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固然存在保护住宅权的一面,但是,保护住宅权并不是为了保护其形式的权限,而是为了保护存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利益——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六、“侵占”房屋的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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