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的意义_辩护制度辩护和辩护权的关系
上周,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律师说,其对刑事辩护工作压力山大,以致于不愿意做太多的案子。看了这篇文章,我的感受是:第一,这是一位具有高度责任心的律师。正因为责任心强,所以压力才大,生怕哪一点没有做到位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虽说适当的压力能够让人产生动力,但太大的压力会让人产生焦虑,而过度焦虑对身心、对事业都是有害的。第二,这是一位干实事的律师。只有干实事的律师,才能深刻体会到律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无奈。所以面对当事人、委托人的殷切期望,有时会有一种爱莫能助的挫败感,以致于不想多办案子。第三,这是一位很实在的律师。这样的律师在签订委托合同以前,一定会实事求是地同客户讲清楚律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会向客户承诺案件结果。因为案件结果确实不是律师能够决定的。有人问:“何律师,你不是每年办案不超过十件吗?”是的,我每年办案确实不超过十件。不过,我不是因为焦虑或者害怕失败而不想多办案子,而是我办案都是亲力亲为的,因担心收案太多导致没有时间亲自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所以人为控制案件数量。如果我什么案子都做的话,估计累死都忙不过来。有人问:“为什么你不焦虑呢?”其实,我也曾经焦虑过。不过,现在已经基本学会自我调节了。详见《焦虑的成因和应对》。我想,明白刑事辩护的价值后,对刑辩律师减轻压力、缓解焦虑也是有好处的。所以,我今天简单讲一下“刑事辩护的价值是什么”。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从认识论上来说,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所以,谈刑事辩护的价值,离不开其所对应的主体。那么,接下来我就从刑事辩护分别对国家、当事人和律师的价值这三方面来讲。一、刑事辩护对国家的价值在哪里?刑事辩护对国家的价值当然规定在法律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可见,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是要律师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项功能。刑辩律师属于律师的一种,当然也具有这三项功能。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除了申诉权、控告权、知情权、通信权等诉讼权利外,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辩护权一般包含:(一)陈述权。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二)诘问权。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三)调查证据申请权。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以及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四)辩论权。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六)救济权。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七)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们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就必须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检法三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践中配合很常见,制约却不够,甚至合作(无原则地降低标准)也不少。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一条龙服务。也就是说,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以后,就很难停得下来。因此,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国家设计了控辩审三方模式:法院处于中立的审判一方,公诉机关是控方,辩护人是辩方。用辩方去制约控方,防止控方一方独大,恣意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处在中立位置,既听取控方的指控意见,也听取辩方的辩护意见,兼听则明,居中裁判,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让被告人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虽然这种控辩审三方模式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其作用还是巨大的,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世界上其他法治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都是这种控辩审三方模式。所以,国家设计辩护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求辩护律师发挥制约控方、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功能。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人认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公检法三家的事,辩护律师主要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也是很危险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还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违法,辩护律师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解除委托关系。上述规定的目的,都是要求辩护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因为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就没有原则地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二、刑事辩护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价值在哪里?如果一个家庭里有人涉嫌犯罪被抓,那么对这个家庭来说,好像天塌了一样。而此时,当事人亲属基本上不了解案情,又不能与当事人见面。故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当然,除了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以外,辩护律师的价值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1.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故辩护律师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主要价值之一就是为其争取无罪、罪轻的辩护结果。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审查案件时,首先看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若成立,再看犯罪事实是否系当事人所为。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看有没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最后,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相关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机关,帮助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结果。2.不吃冤枉官司理论上,如果公检法办案人员都能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就算没有辩护律师,当事人也能获得公正的处理。不过,理论是一回事,实际是另一回事。一方面因为公检法办案人员案子多、任务重、时间紧,客观上花在每一个案子上的时间很有限,另一方面公检法办案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局限,难免受“有罪推定”的影响而忽视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事实和规定,导致当事人吃冤枉官司,或者无罪判成有罪,或者轻罪判成重罪。所以,就算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也没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那么有辩护律师把关,至少当事人被判得心服口服,不会吃哑巴亏,不会因办案人员疏忽而被错误地重判。3.体现亲情关怀当事人一旦被抓,如果其家庭有条件管而不管他,那么对他来说,需要好好反思自己了,是不是自己深深地伤害了家人,以致没人愿意管。现实中,这种事情确有不少。当然,对于家人来说,如果有条件管而不管,那么未来如何面对他呢?难道一辈子也不再来往了?患难之中方能见真情呢!所以,当事人亲属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不管案件结果如何,至少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关怀,也有利于当事人今后走上正道、回归家庭。三、刑事辩护对辩护律师的价值在哪里?虽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办理刑事案件越来越难了。比如,看守所动不动就封闭,会见、开庭都不方便;各地看守所的会见政策都不一样,常因政策变化而浪费时间;跨省出差不方便,运气不好会被隔离;经常要做核酸检测;等等。但是刑事辩护市场还是在扩大,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这说明刑事辩护对律师还是颇有吸引力的。我想,刑事辩护对律师的价值主要有:1.实现人生价值有律师说,做过刑事辩护以后,再去做民事案件,感觉索然无味。也有律师说,如果没有干过刑事辩护,那么对律师生涯来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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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来说,刑事辩护工作确实有挑战,但也很有成就感。如果你爱好军事,那么每一个案件就是一场阻击战。你既是指挥官,也是战斗员,战略战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如果你爱好哲学,那么你会发现,每一个案子里面都存在因果。比如,当事人有当事人的因果,被害人有被害人的因果,甚至办案人员也有办案人员的因果。如果你喜欢看故事,那么每一个案子都是一个故事,且故事后面还有故事,甚至有些故事还很玄乎。……
也就是说,每一个律师都能从案件里吸取到营养,精进自己的修行,促进心灵的成长。总之,如果你想实现人生价值,干刑事辩护就对了!2.做一番事业有些律师立志把律师职业做成一项事业,那么刑事辩护也很合适。一是在我们看得见的未来,刑事辩护不会过时,不会被替代,市场会越来越大。二是辩护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三是只要身体条件许可,辩护律师不受年龄限制。四是刑事辩护工作没有止境,可以活到老学到老,不断精进。故刑事辩护适合被确定为一项事业来做。3.谋生手段对于刚入行的新手来说,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着手,在老师的指导下磨炼执业技能,可以选择刑事辩护。这样,既可以学到东西,还可以挣点生活费,解决谋生问题。当然,对于胸无大志的律师来说,做点刑事辩护案件,也可以挣点钱养家糊口。总之,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你如何看待刑事辩护,不同主体都能从中发现自己想要的价值。当然,明白刑事辩护的价值以后,也就不会把焦点只集中在案件结果这么一个点上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大的心理压力了。#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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