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是什么标准_伤残赔偿明细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赔偿项目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21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每月享受本人工资×70%;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等赔偿。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查询重庆市停工留薪目录,根据工伤目录确定停工几个月)。六、鉴定期限生活津贴:该部分生活津贴是指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的生活津贴,工伤认定书时间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时间,间隔几个月,应发几个月的生活津贴,该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可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70%发放具体赔偿明细见下表:
项目 | 计算方式 | 合计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元(本人工资)×21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 7438(社平工资)×14个月 | 104132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每月享受本人工资×70%;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本人工资)*X个月 | |
医疗费 | 实报实销 | |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 元(本人工资)*X个月*70% | |
交通费 | 以票据为准,没有票据的法院酌情处理 | |
康复费 | 实际为主,可跟医疗费一并支付;不能计算的等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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