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时间_不予重新鉴定的法律法规
重新鉴定指在对初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鉴定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失真或裁判机关对鉴定结论难以采信时,一般重新委托原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对同一问题进行的再次鉴定。民事诉讼法中除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纠纷问题申请鉴定,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一般说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目的不外乎有以下两点:其一是通过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结果从而得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其二是通过重新鉴定制造诉讼障碍(比如说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难度)从而作为与对方协商的筹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九种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有证据足以反驳现有鉴定结论的或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6.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7.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8.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9.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二次。总之,申请重新鉴定均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表明鉴定报告可能存在错误。这是启动重新鉴定必备实质要件。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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