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_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从公益和私益的角度划分,可以将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分为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当事人民事实体请求,2.要件事实和证据,3.诉讼程序事项。按照客体的区分,可以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三个层次。1.关于当事人的民事实体请求:当事人处分主义和法院职权干预主义。当事人处分主义是指在民事私益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合法处分其民事权益,法院应该在当事人民事实体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判或采取执行措施。法院职权干预主义是指在民事公益案件中,为了维护公益,在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足以保护公益或者当事人对实体权益的处分有损公益的情形中,法院应当超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受制于当事人对实体权益的处分,作出裁判或者采取执行措施。2.关于要件事实和证据: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辩论主义是指由当事人对判决资料进行处分,即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权能或责任,当事人无争议的实体要件事实应为判决的根据。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或直接事实并将其作为判决资料,可以依职权收集或采用当事人没有提供的证据,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调查其真伪而决定是否采用。3.关于诉讼程序事项: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事项,由当事人来决定或完成的属当事人进行主义,由法院来决定或者完成的则为职权进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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