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间是什么意思_存续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2023-03-12 17:41:25 / 刑法罪名 / 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外债自然是要还的,那夫妻之间的内债是否要还呢?很多人都有这样一种想法:既然夫妻婚后赚到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也没有约定婚后的钱各自归各自,那么即使我跟另一半借钱,他(她)转给我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最后是不会认可借款关系存在的,我也就不用还钱了。那么这种想法真的是正确的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真的就不用还了吗?

1.如果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配偶向另一方配偶借钱,出借方配偶就要不回来钱了吗?

不是的。民法典中没有对借贷关系的主体进行限制,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的借款,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只要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那么出借方配偶是可以要求借款方配偶偿还欠款的,但这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的。

(1)双方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方配偶向另一方借款,视为出借方配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借贷关系当然成立。如果说借款方配偶拒绝还款,出借方配偶当然有权要求借款方配偶偿还借款。

(2)双方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这种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适用的是共有制,也就没办法完全将双方的财产割裂开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配偶向另一方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要看借款方配偶是否将该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如果说借款方配偶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公司等,那么借贷关系是不能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贷关系成立,出借方配偶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要求借款方配偶返还。

2.那么对于婚内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法院一般是如何认定呢?

不管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还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是否存在的时候一般会参照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协议固然可以作为证据辅助予以证明,但是在认定借款是否真实存在上,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主张借款存在一方配偶是否实际给付了借款,而证明实际给付就要有相关的流水交易记录,或者借款人签名确认的收条等。

由于夫妻双方关系的亲密性和特殊性,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时往往会比较谨慎,如果仅有一张借条,却没有相关的转账记录,或者提供的流水记录与借款协议的金额或者时间无法对应,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对这一借款事实法院是很有可能不予认可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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