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险事故的定义_重大涉险事故的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及隐患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查出发生事故、存在隐患的根本原因,找出预防的措施和处理办法,减少事故和隐患的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系统追查的范围
事故系统追查的范围是指微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以及由于严重的“三违”行为造成的矿井重大安全隐患。
二、事故汇报
现场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隐患或事故时,现场最高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然后逐级进行汇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人身事故
1、发生人身事故,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说明真实情况。调度所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当班矿总值班人员、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单位值班人员、安监处值班人员,并通知医院值班医生做好抢救工作的准备,必要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救。矿总值班人员、单位值班人员及安监处分管专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看,为事故追查提供依据,然后由调度所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发生伤情较重的人身事故或性质严重的非人身事故,调度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发生其他事故,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补报。
(二)非人身事故
1、现场发生三级非人身事故时,跟班人员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说明事故情况、原因和应急处理措施。
2、现场发生较大涉险事故、一、二级非人身事故时,现场安监员、跟班领导或班组长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矿调度所按规定向矿值班人员、矿主要领导、公司调度室、矿救护队汇报。
3、出现有可能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苗头性问题: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调度汇报。
(三)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伤者姓名、受伤部位、伤害程度及目前状况;
2、事故类别;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初步认定的事故直接原因;
4、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7、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并简要报告汇报人姓名,以便于矿组织人员抢救和事故处理。
8、各级值班人员在接到汇报后,必须按上述内容询问清楚,并将事故汇报情况在台帐上详细记录清楚,以便事故分析时备查。
(四)事故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救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拍摄现场视频,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追查
1 、微伤事故,由矿当班值班人员负责组织追查,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单位科区长、当班值班人员、跟班人员、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安监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于晨会通报。
2、轻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组织追查,参加人员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分管矿领导、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形成追查报告并签字,经安全副矿长审核后24小时内内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安监局。
3、典型轻伤事故、重伤事故(致命性重伤)、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等,在公司调查前,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前款人员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4、轻伤及三级非人身事故必须在当日内形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重伤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必须在两日内形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报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追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挂内网通报。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例会上做检查。
6、发生死亡事故的,配合公司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程序组织调查。
7、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和特别严重的违章行为的事故追查记录和事故追查处理报告由安监处存档,生产事故的事故追查记录和事故追查处理报告由调度所存档。
四、事故追查程序
1、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矿总值班人员或安全副矿长组织调查。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⑷、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五、责任追究
发生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及行政处理严格执行恒煤安【2018】1号文正文规定。
1、人身事故责任处罚。
(1)死亡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死亡事故、致命性重伤、一起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一起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月度工资总额30%,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2019〕11号附件27)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取消责任单位当月全员安全效益工资,取消矿其他单位员工当月安全效益工资。
(2)重伤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典型性轻伤事故、一起2人轻伤事故,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2019〕11号附件27),扣除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100%,扣除责任单位其他人员安全结构工资50%。
取消责任单位所有员工当月安全效益工资,扣除全矿其余员工当月安全效益工资考核分50分。
(3)轻伤事故的经济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2019〕11号附件27),扣除责任队安全结构工资40%,扣除扣责任单位其他人员安全结构工资15%。
取消责任人当月安全效益工资,取消责任班队当班出勤所有人员、责任班队长当月安全效益工资,扣除责任单位科区管理人员当月安全效益工资考核分30分。
(4)微伤事故的责任处罚
发生微伤事故,依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办法》(恒煤安〔2019〕11号附件27)扣除责任班队安全结构工资10%;
取消责任人当月安全效益工资,扣除责任班队当班出勤所有人员、责任班队长当月安全效益工资考核分30分。
(5)联责处罚
经事故调查组系统分析进行责任认定,按照责任的大小和事故性质分别给予有关管理人员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关负有责任的技术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非人身事故的责任处罚:
(1)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一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比照死亡事故执行。
(2)发生二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比照重伤事故执行。
(3)发生三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比照轻伤事故执行。
(4)因违章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比照人身事故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20%。
3、其他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单位科区长必须在安全生产会上作出检查。
(2)现场最高负责人没有第一时间向调度所汇报的,视同迟报。
六、事故仲裁
矿成立事故仲裁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由矿工会、安监处、生产技术科、调度所、劳动工资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七日内,由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向矿仲裁小组提出复议和仲裁申请,进行复议或仲裁。涉及到公司查处的,向安全监察局提出复议和仲裁申请。
七、事故警示教育
集团公司或省内兄弟单位发生事故后,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分管负责人应当深入调度会、班前会等传达通报事故情况。
分管负责人应当结合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选取有针对性的事故警示教育片、事故调查报告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每月一次。
八、事故追查报告内容
××事故追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
(二)、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三)、事故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性质:
(六)、伤亡情况:
(七)、伤者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籍贯: 工种: 何时参加工作: 其它:
(八)、事故地点概况:
(九)、事故详细经过: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变的控制情况。
(十)、事故现场示意图:
(十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3、深层次原因:
4、有无触碰红线行为;
(十二)、事故教训:
(十三)、事故防范措施:
(十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等)。
(十五)、被调查人员签字: 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
九、事故通报:
1、发生轻、微伤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的,矿及时在内网和井口大屏幕上通报。
2、发生重伤(致命性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二级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时接受上级通报。
十、事故统计
1、劳动工资部、调度所、安监处必须建立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档案台帐。
2、劳动工资部接到安监处下发的工伤申报后,及时填制《职工工伤单》、《安徽省职工因工负伤认定申请表》和《企业职工工伤证申请单》,到淮北市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申报。
3、劳动工资部要在事故发生后下个月2日前办理好工伤申报手续。
4、凡发生未办理工伤申报,造成社保赔付不到位,影响伤者及企业利益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