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的使用条件_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区别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后首个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保全裁定,引发关注。保全申请人认为,其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及时制止该侵权行为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经出品公司授权后,合法取得了相应期限内《谁是被害者》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效力稳定,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较短,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并不涉及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发出了首份行为保全禁令。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来作出的第一份关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禁令裁定。
什么是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新增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与一般理解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同之处在于,保全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与行为保全有关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后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案件,诸如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类的案件中较为常见。但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案件也可能会有涉及,比如:1、在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2、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实施有碍安宁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采光、违建等;3、在环保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排毒、排污、排气等;4、对上市公司股票有争议的,申请人可请求保全禁止被保全人(股东)行使其投票权、提案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利;5、租赁纠纷案件中,房屋权利人为制止承租人擅自装修施工或破坏房屋的行为等。
什么是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新增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与一般理解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同之处在于,保全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与行为保全有关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后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案件,诸如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类的案件中较为常见。但除此之外,其他民事案件也可能会有涉及,比如:1、在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2、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实施有碍安宁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采光、违建等;3、在环保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排毒、排污、排气等;4、对上市公司股票有争议的,申请人可请求保全禁止被保全人(股东)行使其投票权、提案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利;5、租赁纠纷案件中,房屋权利人为制止承租人擅自装修施工或破坏房屋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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