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认定标准_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起醉酒驾驶案中,被告人找来两个老乡提供虚假证言,企图逃避处罚。最终,不仅被告人获刑,包庇者也难逃法网。
2020年9月,肖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至安吉塘铺加油站附近,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在第一份笔录中,肖某承认了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肖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浙江省安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随后,在检察官的讯问中,肖某多次否认犯罪事实,一口咬定是因为紧张顺手拿起了身旁的矿泉水瓶,并不知里面装的是白酒。其老乡刘某和喻某也作证,称肖某未酒后驾车。
鉴于此,检察官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会商补证,并从同行人员的身份、矿泉水瓶的来源、瓶内液体的成分等多个维度,明确了矿泉水瓶不是肖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且瓶内液体并非白酒的事实。通过查看当晚监控视频,检察官发现喻某与刘某也不是当晚的同行人员。2021年1月,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肖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肖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喻某和刘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作伪证还是包庇?安吉县检察院成立特别专案组自行取证,并向法院调取了肖某案庭审视频及笔录,重新复盘肖某危险驾驶案的事实及证据。通过查阅各地同类型判例,最终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而非伪证罪,并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书。
侦查机关随即展开立案侦查,将刘某和喻某抓获归案。专案组同步提前介入,结合案件事实,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证,确保办案质量。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刘某和喻某最终坦白,因念及老乡情谊,在肖某请求下提供虚假证言,意图帮助肖某逃避刑事处罚。安吉县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罪对刘某、喻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包庇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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