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_法院要求单位协助执行的依据
协助执行通知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在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法律文书,一般是随财产保全裁定或执行裁定书出现,作为财产保全裁定或执行裁定的实现手段。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有何效力?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主体应如何应对?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关于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对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效力及后果做一个简单梳理。一、协助执行通知的适用情形协助执行通知适用于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情形。协助执行通知的本质在于要求管理、掌握或可能掌握有被执行人财产的主体为或不为特定行为,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以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得以履行。因此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一般是当事人相关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凭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后期可能向当事人支付相关财产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的规定,常见的协助执行单位包括:被执行人享有特定收入(如工资、投资权益)的单位;被执行人开立账户所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不动产及特定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特定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证照的登记机关;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单位;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等。二、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律后果协助法院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办理。如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责令履行协助义务或追回已经转移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未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可以及时补救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有权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30条责令其限期追回。2.罚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为,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拒绝执行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3.拘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如果协助义务人为单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或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拒绝执行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4.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执行工作规定》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格来讲,协助执行通知并非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而是执行生效裁定的具体措施。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也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进行了细化,第(三)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如果协助执行人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三、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的应对及救济措施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助义务人收到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止付等)后,应当第一时间协助法院的工作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登记手续、协助法院清点被查冻扣财产等工作,不得实施向被执行通风报信的行为;对于法院要求停止发放工资、停止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等具有止付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应当及时告知结算、财务等相关部门,以免因为内部协调不畅导致违反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当然如果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于不能协助执行的,银行、登记机关等协助执行单位应及时向法院作情况说明;对于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有确有错误的,可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根据法院审查后的决定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7条规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最高人民法院、原国土资源部、原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债务人或占有、保管被执行人财产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如果对于所负债务及金额、所占有或保管财产的情况及数量有异议,或认为对所占有或保管的被执行人财产享有其他权利(如租赁权、留置权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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