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意见范文_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
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远非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可以比拟。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在刑法学理论上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当法律实务人员面对这些案件时,的确有无从下手的感觉。面对此类案件,无论是司法办案人员还是辩护律师,有时会选择向法学专家请教,申请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专家论证的作用,如果运用恰当,专家论证意见在整个辩护中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2020年,我们办理的一起某大数据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争取到了公司所有涉案人员均不予起诉的结果,其中的专家论证意见(控辩双方均申请了专家论证,结论基本一致)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是起到了关键作用。专家论证意见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是否能起到作用,在法律实务界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并非法定证据形式,承办检察官、法官可能看都不一定看,因此而否认专家论证意见的价值。事实上,司法人员对律师递交的专家论证意见,通常持“谨慎欢迎”的态度。之所以“欢迎”,是因为有的疑难案件,如果有专家意见,的确可以使检察官、法官“兼听则明”,开阔思路,在各种方案中选择最为合理的一种来处理当前的案件。之所以“谨慎”,是不希望非疑难案件也找专家论证,同时也对专家在受一方委托时,是否中立心存疑虑。笔者认为:专家论证意见通常比较客观中立,若辩护人运用方式恰当,在刑事辩护中,通常都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一、专家论证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我们首先看一下,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一是帮助法律人员更准确地定性案件。对于案件性质争议较大的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无论是律师,还是公检法人员,在定性上有时难以准确把握。此时,向相关专业专家、学者进行请教也成了司法实务界的常见做法。对于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无论是律师,还公检法机关,都可能会聘请多名专家进行论证。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基层司法机关,不仅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而且还有专家学者挂职的副院长或副检察长。平常也会邀请专家学者做讲座、培训等。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院或法院也会组织专家论证。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学理论专家的结合,可以分别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研究案件,有益于准确定性案件。广东某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大数据案件,在类型上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具体情节上,是大家以往都没有接触过的。对此案是否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和律师明显观点相左,据说检察院内部讨论时也是争论不休。为此,我们聘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本案进行深入论证。而检察院也召集了法学教授等有关法律界人士进行论证。另外,三清山巨蟒峰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因为案件存在一定争议,虽然办案单位没有组织专家论证,但承办检察官也曾向国内知名的刑法学专家请教案件定性问题。二是可以增强当事人和辩护方的声音。虽然,我国司法制度规定“以庭审为中心”、“控辩双方平等”等,但在实践中,辩护人的声音相对于公诉人来说,显然是较弱的。不少时候,尽管辩护人的观点看着明显很有道理,但都没有被法庭采纳。这一方面和我国司法界依然遗留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式有一定关系,另外也和案件可能受到的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关,在公诉人观点和律师观点明显不同时,公诉人观点会得到合议庭优先考虑。特别是在一些有领导批示的案件,辩护人与公诉人相比,更难以获得控辩平等的地位。此种情况下,如果能有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特别是被最高检、法机关聘为专家顾问的法学专家的意见,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辩护方的声音,提升对检法的说服力。二、什么案件需要申请专家论证第一类:新类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对于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如何准确定性,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往往会引起争议。这类案件无论是对律师而言,还是对于司法机关,往往会出现无法确定的情形。这时辩护律师申请的专家论证意见,很可能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产生明显的影响力。第二类:在法律适用上难以确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都会存在争议。毕竟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远非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可以比拟。甚至越是最为常见的罪名,越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在实践中就越疑难。例如,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限等,在中外刑法学理论上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问题。当司法人员面对这些案件时,的确有无从下手的感觉。有学者研究发现,将此罪当做彼罪判决,将预备和未遂当成既遂处理的,并不少见。因此,对于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申请专家学者的论证。第三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此类案件,通常为特殊案件,或者具有“领导批示”等一定法外因素。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往往也比较慎重,既要给人民群众一个“答复”,又要使处理结果经得起社会评价和历史检验。这类案件往往有明显的争议焦点,也即有辩护空间可争取,如天津51岁老太摆射击摊案,江苏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等。如何合法合理的妥善处理特殊、敏感案件,也是司法机关重视的事,所以会更加重视专家意见。以上三类案件,其实都属于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而对于性质上没有争议的案件,以及涉及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以及量刑方面,则不适合进行专家论证。另外,对于特殊案件,比如扫黑除恶中的是否属于涉黑涉恶,虽然也属于案件定性问题,但因为其特殊性,法学理论界往往并不愿意进行评价和论证。但是,并非说对于涉黑涉恶案件中的所有事实都没必要进行专家论证。此类案件中,关于涉黑涉恶定性以外的罪名,进行专家论证,依然会起到积极作用,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准确定性和争取客观公正的判决。三、辩护律师如何申请专家论证围绕着申请专家论证帮助辩护的目的,律师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必须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可采纳性等特征,因为只有这样的才能对检察官和法官客观认识案件,公正办理案件起到帮助作用。一是要选择专业契合度高的专家。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选择该领域的专家。大家知道刑法规定的犯罪门类繁多,除了刑法问题之外,有些罪名与其他法律也有着直接关系。甚至有些罪名涉及到其他行业,如金融类犯罪涉及的金融行业知识,网络犯罪有关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等等。涉及这些知识的罪名的分析,应当找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知名度的专家为宜。如果聘请的专家专业上与所论证的问题相隔较大,其论证意见则往往不具有准确性。所做专家意见也难以有说服力。如某地检察院进行的一次专家论证,聘请的专家并不具有所论证问题中必备的知识。在此情况下,专家们给出的意见基本上和普通人的朴素认知并无本质区别。好在其中一位国内知名专家教授指出其他人观点的谬误,以深厚的专业理论发表的具有信服力的观点。如:我们辩护的某大数据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聘请的专家分别是刑法学、刑诉法学、行政法学、起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民法学教授等知名专家教授,这样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从该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还是应当认定为犯罪?这些不同专业的专家组的论证意见,从专业上来说,可以对涉案事实从法律上进行全方位“围剿”,具有高度的准确度,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来说显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二是尽量选择影响力大的专家。首先专家要有知名度,所聘请专家在业内越有名气,其作出的论证意见越具有说服力。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申请专家论证时,尽量联系在行业内最知名的专家。其次,聘请专家时要考虑地域性情况等专家影响力的情况。不同专家在不同地域的影响力可能存在区别,如果无法聘请全国知名专家学者,聘请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影响力较大的专家也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另外,也要考虑到专家对办案单位的影响,如果该专家是该办案单位的特聘专家,或者最高检、法机关的特聘专家,则其论证意见的说服力也会占优。三是要让专家全面、客观了解案情。“客观、中立”,是专家论证意见首先要遵守的原则,否则就会失去说服力。毕竟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在司法机关眼里,往往会被认为具有一定倾向性。如果因为律师没有向专家出示有关全部案件材料,没有客观介绍案件,而导致论证意见不全面、不客观,则难以让检法承办人员采信。因此,在申请专家论证时,辩护律师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将与论证问题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装订好,按照参与论证的专家人数人手一册的准备好,提前或者论证当天向专家递交,方便专家翻阅和客观了解案件情况。另外,在向专家介绍案件情况,以及回答专家关于案件的问题时,要客观准确、全面的回答,不得带有倾向性。四是专家论证意见要有前瞻性。专家论证意见通常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全面审核案卷材料后,即可根据案件情况申请专家论证。在专家论证中,提出的案件定性问题通常是依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的罪名。但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以及法院判决的罪名往往会与起诉意见书中罪名不同。所以,在申请专家论证的时候,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对其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检察院可能起诉的罪名,法院可能判决的罪名进行分析、预判,对可能的罪名申请专家论证,而不仅仅是针对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的罪名。某大数据公司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仅仅针对该公司高管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在做专家论证时,我们根据分析,对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罪名进行了论证。经过专家论证,除了针对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论证之外,还对:1.该业务模式是否违反国家前置性规定?2.该业务模式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给出了业务模式不违反国家前置性规定,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此两项论证内容可以说明业务模式的合法性。根据此论证意见,我们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逐步深入式的沟通。最后使检察官从非常肯定的认为该公司业务模式违法,到逐步接纳我们的观点。之后,检察院针对此案组织的专家论证中,其中国内某知名专家学者的观点与我们提交的观点几乎完全相同。这也是通过前瞻性问题的论证,才让我们与检察官沟通时表达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四、运用专家论证意见的原则申请专家做出的论证意见,如果运用恰当,会对律师的辩护起到帮助作用。那么如何运用专家论证意见呢?一是不能以专家论证意见“压”人。专家论证意见并非法定的证据形式,并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参考。如果辩护律师假借知名专家的名气,拿着专家论证意见与司法办人员争执,甚至发布偏激言论,如说“***教授都说不构成犯罪了,你们还认为有罪吗”之类的话,只会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可能使所做专家论证意见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还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对于专家论证意见,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吃透,深入把握其理由依据,并将其吸收转化为辩护意见,在与办案人员依法沟通时,可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表达出针对性的准确辩护意见。之后,根据司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反应,和对我们所表达辩护意见的接受情况,态度谦虚、诚恳的表达出曾请教过某某专家,再进一步介绍专家的意见,供办案人员参考。二是区分不同办案机关的沟通方法。公检法办案人员因为工作职责的不同,对案件的看法也有很大不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基于打击犯罪的职责所在,普遍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在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时,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和线索说明当事人无罪,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不宜直接主张肯定无罪的观点,而提出情节较轻的理由,则更有利于与办案单位沟通。当然,因为专家论证通常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与公安机关沟通的机会并不多。即便是案件又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案件起到主导作用的通常依然是检察院。所以,专家论证意见更大的作用在于和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上,但此时也不应忽视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工作。另外,在和检法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礼貌,首先清晰介绍我们的辩护意见,然后把论证意见情况向检法办案人员进行介绍。并适时向主办检察官、法官递交专家论证意见书。如果承办检察官、法官对我们的介绍的含有专家论证意见的辩护意见很有兴趣,非常认真的在听,此时向检察官、法官递交专家论证意见的效果就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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