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的几种情形_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况

2023-03-21 21:52:04 / 刑法罪名 / 阅读
2021年5月31日,江西省贵溪市某村庄一名6岁女童和5岁男童被同村15岁少年杀害。据了解,案发当日,村里晚上放电影,2名小朋友观影后在回家途中遇害,此前双方并无过节。网曝女童身上有6处刀伤,男童死因尚待进一步明确。15岁少年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15岁少年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中,根据目前了解的案情来看——

客观上,15岁少年开始实施有导致2名儿童死亡的具体紧迫危险性的行为,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有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该行为作用于人的身体,使被害人在自然死亡之前,提前终结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禁止的杀人行为;

主观上,15岁少年若明知自己是针对人实施足以导致其死亡的行为,认识到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还希望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此时方可认定15岁少年具有杀人的故意。(该积极的责任要素尚需司法办案机关加以调查、证明,方可确定。)

其次,行为人实施杀人时的目的、动机因素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该超过要素亦不要求司法机关加以证明)。

再次,15岁少年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害儿童死亡,且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因此,15岁少年的违法行为能够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如此,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仍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鉴定、核实。

首先,需要判断15岁少年在行凶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15岁少年系未成年人,即便如上文分析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会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也将行使自由裁量权,合法合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规则。

最后,案件细节仍需司法机关深入调查研究,我们相信,司法机关将结合案情,明确裁判方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对公正的处理,给被害人家属一个安慰。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在我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

1、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保密原则,坚持双保护理念。既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保密,还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时,对未成年人还应当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是我们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社会利益、对被害人利益也要同等保护。

2、从宽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针对个案,在法定刑内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不适用死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无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何罪均不能判处死刑。这是因为当行为人同时具有了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时,行为人才能对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随着社会化的进程,随着人的成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都是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但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在生理与心理的发育过程中,辨认、控制能力还比较弱,处罚过重对责任能力较弱的行为人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如果违法行为人责任能力较弱,尚未达到罪行及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不宜适用死刑。

4、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司法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该项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要坚持心理辅导,针对个人特点,适用教育、感化、挽救的相关方式方法,使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5、不公开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一般情况下不得旁听。

6、社会参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坚持社会参与原则是指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要积极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否则不利于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例如:询问、审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

基于教育、挽救动机,公检法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其犯罪原因,针对其家庭、监护、在校表现等情况,判断其能否回归社会。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调查报告还是心理测评,仅可作为检察院、法院办案教育的参考,无法成为案件的裁判依据。#江西15岁男生杀害两幼童#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