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刑讯逼供_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

2023-03-23 16:28:40 / 刑法罪名 / 阅读

这几天,张玉环案备受各界关注,入狱26年的张玉环最终被宣告无罪,回到家中,妻离父亡,物非人非。

作为法律人,看到这一幕,怎么不令人痛心疾首,我们追寻的公平正义哪去了?

据张玉环所说,他之所以承认过杀人,是因为刑讯逼供,6天6夜的审讯,狼狗的撕咬。可以说这又是一起很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

这些年,我们纠正了许多冤案,不少冤案都是由刑讯逼供引起的,像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云南杜培武案等等。

我要说的是,

为什么当今社会还存在这么多的刑讯逼供?

我国的法律一再禁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诉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

刑法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

但现实中的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绝,反思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

历史因素

自古以来,刑讯逼供就被当作官方获取口供最有效的方法被运用在审讯之中,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由此导致了刑讯逼供的泛滥。

历史上,且不说贪官污吏草菅人命,即便是最受老百姓推崇的“包青天”,也对不肯招供的嫌疑人高呼“大刑伺候”、“不动大刑,焉得招供”,肉刑逼供成为常态。

大量的文学作品也反映出犯罪嫌犯通过招供画押,最后定罪。古代这种逼供定罪的现象一直影响到今天的司法办案。

2

逼取口供成为办案需要

我国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司法实务中,如果没有口供或者口供没有突破,有时是很难定案的。虽然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通过全面取证,零口供定罪,但这毕竟是少数。

比如诈骗嫌疑人不承认骗钱,说到时会还上,受贿者把收钱说成借钱或者没来得及退钱,杀人者拒不交代杀人过程等等,这些情况会往往给定罪带来困难。

像云南陈某杀女友案,被称为中国版的“辛普森案”,其女友尸体被发现埋在他的别墅附近,捆尸胶带上有多枚陈某的指纹,但陈某不承认杀人事实,导致杀人细节缺乏证据,最后疑罪从无,被判无罪。

因此,不少办案人员对口供有着较强的依赖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有了口供,案件才能宣告侦破,办案就是要突破口供。

此外,还有一些不正确的业绩观、考核观,像命案必破等,促使办案人员必须拿下口供,侦破案件。

3

口供逼取的心理因素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怎么才能获取呢?

如果把嫌疑人叫过来,“请坐,请喝水,请你描述一下杀人过程”,我想犯罪嫌疑人是不会交代的吧,套用一句文革用语“革命不是请客吃饭”。

一般而言,正常的人不会供述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这是人趋利避害的应激反映,也是本能。犯了案的人一般也是不会轻易承认犯罪的,有一定的心理防线,在嫌疑人不承认犯罪的情况下,那就要通过逼取口供。

如果是通过审讯技巧、政策攻心、证据并举等手段迫使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这就是依法文明办案,如果这些手段不管用,硬是不交代。

要想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得靠刑讯手段,如果嫌疑人受到痛苦折磨,超出其忍受能力,这时候招供就成了一种暂时的解脱。

可以说,刑讯逼供考验的是人对肉体折磨的忍耐力和意志力。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也是不一样的,当犯罪嫌疑人在难以承受痛苦折磨的情况下,就会打破这种防范心理,供述有关事实。这是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般规律,也是普通人承受刑讯的规律。

因此,对于正常情况不承认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刑讯逼供迫使其招供,这是套取口供最有效的方式。

但是,通过刑讯逼供,可能招供是犯罪事实,也可能屈打成招,酿成冤案。

因此,防范刑讯逼供,是全世界司法界的共识,国际上还制定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中国也是成员国。

怎么才能防范刑讯逼供呢?

规范司法、转变理念、加强侦查技术、提升队伍素质等措施,我认为有一招可以基本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那就是建立刑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目前,我国刑诉法第123条仅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其他案件没有要求。

我认为对任何刑事案件的审讯都要有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审讯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不全的,一律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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