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_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区别

2023-03-26 22:35:56 / 刑法罪名 / 阅读
征地拆迁不仅仅只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按理说相关部门应当要依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可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却看到了,相关部门为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常对被征收人采取一系列的违法行为,来达到搬迁的目的。

  凯诺律师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就拿其中一起来说吧,杨先生是某村村民,其房屋因当地项目需要,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后来因补偿太低,杨先生便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但是相关部门却为了尽早完成搬迁,对杨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执行决定书,四、五天后对杨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后来杨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实践过程中,类似杨先生这样的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的多。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整理出了几种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常见到的几种行政行为,希望大家在了解过后能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以“拆违”促征收

  上述案例中,相关部门就是将杨先生的房屋在补偿事项未协商一致后认定成为了违法建筑,然后给强拆的。但是不是违法建筑不是相关部门口头说了算的,而且,如果被征收房屋是2008年之前建的,或者说是更久之前建的,即使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那么在拆迁过程中也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更何况上述案例中,杨先生的房屋是有合法产权证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便一口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话,那么显然就有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以“拆危”促拆迁

  “你家房子是危房,相关部门也出了危房鉴定报告,所以,为了你与家人的人身安全,限期你在xx天赶紧搬迁,避免造成重大的损失…”

  实践中,类似这样的话,想必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听到过,但房子是不是危房,不是由他们说了算,一般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居住人,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是不合法的。而且,房子是不是危房被征收人应该更加的清楚。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方擅自将自己家房屋认定为危为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地采取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三、断水、断电

  “已经有百分之九十的人签了协议,你再不签,xx天后就要断水、断电了”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一旦没有水和电,那么生活上就会有很大的不方便,此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坚持不住,早早的搬离了被征收房屋。

  但是,征收方这种断水、断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是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所以,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除了要保持冷静之外,可以先打水、电相关部门询问一下情况,并对通话进行录音,然后向有关部门要求恢复水电。若他们没有恢复水、电,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未向法院申请就直接强拆、强征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强制拆除必须要获得法院的准许,或未经法院准许就擅自强制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或是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青苗等,那么显然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实践中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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