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具结悔过是什么意思_责令具结悔过的法律依据
对于电摩闯黄灯这样的交通违法,应该怎么处理?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再进一步,情节不轻微,影响了道路通行呢?则处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该电摩属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具体认定,为5—50元或20—200元。闯了黄灯,大多数都是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神木市交警部门建成首个交通劝导学习点,把一些轻微交通违法当事人都拦下来进行再教育,抄保证书或做答卷,既有加重了处罚之嫌,同时也是在法外施罚款。
至于不识字的交通违法当事人,则要求协助交警执行,纠正他人交通违法行为,同样是在法外施罚。
交通违法了,抄保证书又有什么用?要是保证无效果,下次再犯了,还不是得依法依规接受处罚?难道是再写一份保证书?遵守交通法规,本就是不保证也得保证的事项,公民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交通违法了要求写保证书,完全是在叠床架屋,同时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把这些交通违法当事人当小学生看待,自己则做起了老师,神木市交警部门无非是耍了一回权力的威风。
与抄保证书相近似的,有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责令具结悔过。具体指:强制认错,作反省,写检讨,保证不再犯。这是一种会影响当事人声誉的处理方式。作为一种严厉的非刑罚处理方式,相关刑事法律规定里边有;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里边没有,所以神木县交警部门就不应该这么对待交通违法当事人——要求抄写保证书。
神木市交警部门设置交通劝导学习点,无非意在进行普法宣传,从而有效减少闯红灯、越线等不文明陋习,消除安全隐患,论其初衷,自是不错;但具体举措,却未免用力过猛。
作为执法者,执法行为首先得守法,恪守法律规定和程序。正如所谓:“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如果权力的行使,逾出了法律的轨道,那么,既会涉嫌侵犯交通违法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会削弱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