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什么意思_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解析

2023-03-31 02:06:15 / 刑法罪名 /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此类“权钱交易”犯罪中,由于拥有“权”的一方并不直接与拥有“钱”的一方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实践中对于认定本罪往往有所困难,而其关键即是如何判断“关系密切”且“利用此种关系密切的影响力”,将“权”“钱”交易联系到一起。

一、典型案例

2009年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甲某利用乙某担任某工学院(以下简称工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明知丙某是借用某省建材设计院的资质和挂靠省建材设计院参加工学院科技综合楼设计投标的情况下,采取请客送礼的方法,通过工学院基建总务处处长、副处长的职务行为,使丙某顺利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取了相关的设计信息,帮助丙某中标成功。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甲某先后四次收受丙某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女儿于2008年10月离婚直至2009年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由丙某中标是在2009年2月,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存在密切关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女儿于2008年10月离婚至2009年3月复婚,工学院确定采用丙某的设计方案是在2009年2月一节属实,但在此期间,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家庭保持着来往,在由案外人宴请乙某、工学院两位处长等人的活动中,被告人甲某陪同丙某参加了活动;两位处长证言中均证实“因为知道甲某是乙某的女婿才提供的帮助”。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存在密切关系,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二、案件评析

(一)如何认定关系密切

认定关系是否密切,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应仅从形式上来看,关键要看“特定关系人”与“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平时的关系是否亲密,这种亲密关系是否为他人,特别是“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知晓,是否足以对他人,特别是对“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

从本案中来看,甲某与曾是乙某的女婿,虽已经与其女儿离婚,但二人育有一子。此等较为私密的家庭关系变动往往仅有与其特别密切的关系人才会知晓,从表象上来看,乙某的下属也即本案中负责基建项目的两位处长仅知道甲某是乙某的女婿,且和乙某的女儿育有一子,而并不知道他们已经离婚的情况,在两位处长的笔录中也体现了这一点。而在甲某第一次请该处长吃饭的时候,乙某也在场。在刘胜前向乙某请示丙某能否投标的时候,乙某也是同意的,这也是向其下属予以了暗示与甲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甲某在此过程中只可能试图让乙某的下属们知道:自己与乙某的关系是多么密切,而绝不是为了使他们感觉到与乙某之间的关系有任何裂痕。

因此,即便甲某从法律意义上已经不是乙某的女婿,该状态并不影响“执行公权力影响力的公权力人”也即实际负责基建项目的两位处长对甲某和乙某之间密切关系的认定。甲某在本案中依然是利用了乙某的影响力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

“影响力”指在请托事项的办理上,特定关系人与“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在通过职务行为处理请托事项时产生作用,足以使“执行影响力的公权力人”考虑到特定关系人的请托事项能否办妥将影响到“生发影响力的公权力人”对自身的评价,在请托事项的办理上不能忽视这一密切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请托事项的办理获得某种优势。

具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关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乙某担任工学院副院长、分管基建工作,而分管基建工作的两位处长则是乙某的直接下属。两处长证言中均证实“因为知道甲某是乙某的女婿才提供的帮助”。如果甲某不是凭借与乙某之间的这一层关系,两位处长也就无从认识甲某,更不会轻易接受甲某的请客,并在丙某投标一事上给予关照。二人出席宴请、接受请托并在请托事项上给予关照,完全是顾及甲某的岳父、二人的直接上级领导乙某的面子。

因此,在本案中,借由乙某对实际负责基建项目的两位处长的直接影响力,甲某安排丙某参与进了工学院的基建项目,并从中收受了15万元的贿赂款。实现了将“权”、“钱”相连进行交易的目的,进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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