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判多少年_诈骗案立案的标准及判刑规定
【案情介绍】2019年下半年,田某等多人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通过微信建群等方式,发展下线代理人,裂变式传播。该项目虚构国家经营数字货币、大力整顿黄河等理由,诱使群众购买98元、100元、150元、200元等数十种数额不等的卡或股权证,谎称项目运行成功,凭卡兑现巨额资产。王某作为下线之一,向其上线转款共计人民币44957元。【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他人办卡费用,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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