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_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讲解

2023-03-31 03:40:27 / 刑法罪名 / 阅读
《厘清刑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活动。其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又依附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厘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帮助代理律师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附带诉讼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2月《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单独起诉与附带诉讼赔偿范围比较

(一)人身侵权赔偿范围

项目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误工费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普通民事诉讼

赔偿

赔偿

赔偿

赔偿

赔偿,但单独要求该项,不予受理

赔偿

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

赔偿

赔偿

赔偿

不赔偿,单独要求的,不予受理

未明确赔偿,目前仅在交通肇事案突破

未明确赔偿,目前仅在交通肇事案突破

(二)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项目

财产已毁坏

财产未毁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构成犯罪

普通民事诉讼

赔偿

赔偿

不予受理,可要求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

不予受理,依职权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

不予受理,可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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