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_刑法234条法律的内容

2023-03-31 07:30:40 / 刑法罪名 / 阅读

由于犯罪集团较之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处刑也较重。在中国,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外,都应从重处罚;对其他主犯也应从重处罚;对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则根据其犯罪情况,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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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经夏松引荐,黎江、龙彦宇与夏松一同前往××××控股(集体)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向××××公司的领导介绍了昌都工程的状况,以及黎江能通过特殊关系获得重庆在昌都的援建项目,××××公司于2021年1月3日在昌都设立××××控股(集体)有限责任公司昌都分公司,并任命向某为负责人,肖某某为技术负责人,曾某为财务负责人,付某为任联络员。

2021年2月初,夏松提供了任命龙彦宇为××××昌都分公司总经理,黎江为××××昌都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两份授权委托书。龙彦宇、黎江、夏松在昌都分别以××××昌都分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自居,在未实际承揽到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虚构××××昌都分公司将要或已承包昌都市多个工程项目的事实,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昌都分公司的名义与黄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1等多名被害人签订工程联营施工协议,并加盖××××昌都分公司印章或黎江授意他人私刻的该公司印章,承诺为被害人承揽工程,并收取工程管理费或项目入围保证金共计1373.1万元,三人将收取的管理费、保证金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1149.9万元。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李文俊律师解答:

黎江、夏松、龙彦宇三人在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在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三人将赃款进行分配,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成员较为固定,手段基本不变,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认定黎江、夏松、龙彦宇三人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黎江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管理作用,安排内部人员分工,并主导着所骗取的保证金分配事宜。对三人诈骗行为的顺利实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黎江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应当对集团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夏松为主犯,应当对自己组织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龙彦宇对于诈骗集团的运行没有决策权,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

鉴于龙彦宇系从犯,且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应当减轻处罚。

李文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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