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判几年_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2022-06-24 09:19:15 / 刑法罪名 / 阅读

笔者对丹凤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办理的失火罪案件进行统计,研究案件特点,分析犯罪成因,以更有力的举措预防、减少失火案件的频繁发生,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失火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我院共办理失火罪案件19件20人,主要发生在1月至9月。其中11月—次年4月发生失火案件15件16人,占全部失火案件的78.95%和 80%,其中6月—9月发生失火案件4件4人,占全部失火案件的11.05%和20%。

2015年失火案件0件;2016年1件1人;2017年2件2人;2018年1件1人;2019年5件6人;2020年1件1人;2021年9件9人,整体呈增长趋势。

根据现有数据分析,失火案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失火案发生时间相对集中。根据对近5年发生火灾案件时间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集中发生在11月—次年4月,占据全部失火案件的78.95%。

2.失火案发生地点比较类似。根据对近5年失火案的发生地进行统计,主要发生在田地周边或者祖坟周边。

3.失火罪犯罪成因明确。失火案原因集中表现为春节耕种、清明祭祖、野外抽烟、野外生火疏忽大意引起。

4.犯罪主体年龄偏大,森林防火意识淡漠,据统计失火罪的犯罪主体年龄主要集中在40以上,最大年龄65岁。

5.失火案的损失越来越大。根据统计显示,近几年发生的失火案件过火面积、森林损失程度呈上升趋势。

二、失火案发生的原因

失火罪案件的频繁发生,既与案发时的客观自然环境有关,更与当事人的防火意识、法治意识有关,也存在森林防火知识宣传不到位、群众火灾防范意识缺失等多种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气候干燥造成山林易燃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根据统计分析可知,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属于火灾案件高发时间段,恰好是秋冬干燥季节,降水少,气候干燥,风大,群众一旦野外用火,稍不留意就会引发火灾,造成损失。

2.退耕还林效果明显,山林植被覆盖率大。近年来,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政策的落实,使得森林植被得到很好的恢复。生活条件的改善,群众由烧柴做饭取暖到沼气池、天然气、用电的变化,使得山林植被面积越来越大,一旦野外生火引发火灾,就会迅速燃烧、蔓延较快,引发森林火灾。

3.群众防火意识淡漠,法治意识不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是造成火灾的主观因素,绝大多数失火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群众贪图方便、擅自野外用火,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扑救。比如祭祖时不能选择较为妥善的祭祖方式,不能做好祭祖的善后工作等都是火灾发生的导火索。

4.森林失火地点偏僻,报警、扑救不及时。尤其是在农村、山区等比较偏远的野外,由于人迹罕至,一旦发生火灾,很难被发现,及时发现,扑救难度较大或者消防人员等不能及时赶至现场,导致报警、扑救不及时,很难控制火势。

三、预防失火案发生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坚持以“预防为主、积极减少”为原则,形成林业部门牵头,其他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比如通过广播、标语、抖音等多种形式,并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实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共同行动,全方位、无死角宣传,提高全县人民的防火意识,共同预防森林火灾。

2.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失火案的发生主要是当事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导致,故检察院在失火案开庭审理时应该进一步强化释法说理,将失火罪的危害以及牵扯的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和旁听的群众,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庭审直播,做到执法办案严之有据、宽之有度、精准得当、恰如其分,做到法理和情理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3.加大对失火罪的打击力度。森林公安机关要以高压态势重拳出击,对于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快速立案、严厉查处。对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全,尤其是春节、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高发期,可安排专人专责进山入林巡逻,加强森林防火值带班制度,对林区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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