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侵占他人土地该负什么责任_强行霸占他人土地案例解析

2022-06-27 10:52:37 / 刑法罪名 / 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等九人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起诉xx县政府关于侵占、毁坏集体承包土地行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和调查,我们对本案有着客观和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一、原告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诉讼主体适格。

1、原告对涉案土地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政府发放的涉案土地粮食补贴,被告因涉案项目建设侵占、毁坏的土地是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2018年也有政府给予原告的粮食补贴,补贴公示表格及补贴存在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前已述及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为涉案的违法行为负责,原告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二、涉案土地依法征收,被告强制侵占、破坏原告承包地的行为明显违法。

原告从未见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原告多次就批准文件向被告包村组织征收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查看,均无人可以拿出。没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原告土地,也就是说原告合法承包之集体土地并未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告在另案中也承认未实施征收,因此被告无权侵占、毁坏原告合法承包之集体土地。

三、被告无法定行政强制权,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对原告合法承包之集体土地进行强制毁坏、侵占,被告强占原告承包土地至今,其行为严重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原告承包之集体土地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及其下属机构在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催告、没有告知原告陈述权申辩权利的情况下,采取突袭式强占,对原告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强行破坏并推平农田,并出动警察、120急救等相关人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被告侵占原告合法承包经营之集体土地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土地强推并侵占至今的行为严重违法。

四、原告合法承包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被告作为县一级人民政府,其为了公共利益进行道路建设,原告方身为百姓作为项目建设受益的群体,支持被告的项目建设活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使用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定程序合理、合法的补偿,然后才能占有、使用土地。而本案中,被告强制侵占、毁坏涉案土地,并否认强占、毁坏土地的行为,至今未提及补偿或赔偿原告,行为性质恶劣,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后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即邢台市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我国是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牺牲个人利益,但绝不是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更不能肆意侵害个人利益。原告希望被告xx县人民政府能够积极履行政府职责,为人民服务,切实的关注民生。

司法判决引导社会法治进步,引导着政府依法行政,我们每一个人或家庭,在政府面前都是弱势群体,法律作为我们最基本权利保障的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公正,迫害的不止本案的当事人,而是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司法裁判的积累。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对涉案实施强占、毁坏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望合议庭依法公平、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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