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_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标准

2022-07-07 09:57:31 / 刑法罪名 / 阅读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人数较多,社会危害严重,犯罪形式表现多样化;不严厉打击和惩治侵财犯罪,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与立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当日起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收购”,是指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赃物。“代为销售”,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犯罪分子代为销售。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掩饰、隐瞒行为。

“犯罪所得收益”应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首先,收益可以理解为利润。其次,这样才能将“犯罪所得”与“及其产生的收益”加以准确区分,避免产生包容、交叉或重合的现象。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三、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助长犯罪分子气焰,对侵财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增大打击犯罪难度,妨碍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阻碍正常商品交易,扰乱价值规律和市场秩序,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频发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对该类犯罪进行处罚,正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精神,显得至关重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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