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例分析_2022盗窃罪真实案例

2022-07-10 09:55:19 / 刑法罪名 / 阅读
案例一、二妮告诉万丰餐厅,把二维码更换可以多收钱,餐厅一听不错啊,于是同意更换成二妮提供的二维码,消费者能豆扫码支付,钱到了二妮腰包。

二妮犯什么罪?(不考虑数额)

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识。盗窃罪,被害人主观上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意识。在本案中,二妮告诉万丰餐厅,换二维码可以多收钱,是对万丰餐厅实施了欺诈,该情形,是欺诈型盗窃,二妮获取财物是盗窃的财产性利益,二妮骗万丰餐厅换二维码可以多收钱,万丰餐厅并没有要将财物处分给二妮的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二妮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二妮偷偷将万丰餐厅收银台上的微信二维码调换成自已的二维码。顾客能豆在餐厅用餐后买单,餐厅服务员乙让能豆扫二维码,实际上是二妮的二维码。能豆照办,二妮收到餐费(不考虑数额)

二妮构成何罪?

二妮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二妮在万丰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针对客户能豆的债权,万丰餐厅是被害人,不能再向能豆主张债权,又没收到财,二妮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二妮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客户能豆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万丰餐厅是被害人。故二妮对能豆来说不构成诈骗罪。

各位考友,盗窃罪和诈骗罪是考试的重点,考试的难度系数加大,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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