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票不起诉案例_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名被告人均获刑十年以上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吴某注册成立吉安恒某园贸易公司。
2019年8月,此二人伙同李某、周某做起了电解铜销售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他们发现了“电解铜”市场上的一些猫腻。一些不法上游公司,可以在无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采购“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隐秘性强、收益高。四人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决定铤而走险。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四被告人从河北、山东、四川、上海、湖北等地的上游公司以采购“电解铜”为由,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高达14.66亿元,其中税额达1.686亿,均在当地税务局予以抵税。
为应付相关部门的审核,他们还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虚拟仓储流水、资金流水等信息,形成货物交易流闭环和资金流闭环。随着一次次的成功,他们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在一次税务部门的检查中,该公司的交易信息被监测到异常,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情才浮出水面。
法院审理
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成立公司后,伙同被告人李某、周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以牟利为目的,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徐某、周某、吴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公安机关将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刑罚的惩罚力度较大。任何企业或个人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