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_广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 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4)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5)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6)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及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8)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9) 施工单位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10)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2) 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13) 监理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14) 监理单位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15) 监理单位应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16) 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17) 商品砼生产单位、砼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18)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1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同工期。20)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2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22)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3)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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