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_妇联可以解决婚姻的问题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记者会上,针对备受关注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答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明确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工等人员时,应当查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据介绍,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了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了近300封群众来信。
“总的认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具有较强的现实性。”臧铁伟表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止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臧铁伟介绍说,二次审议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强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将修订草案第六章“人格权益”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
增加有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加有关入职查询制度的规定,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增加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休假权益,促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
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此外,二次审议稿在修改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有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制度设计中注重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妇联联合会等方面有关职责,完善具体工作举措;结合新增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