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_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
感情里除了双方千丝万缕的情感投入,无法避免的还有来自金钱方面的付出,小至红包、饰品,大到名车、豪宅。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买卖、借贷、赠予等总有一种或者几种与金钱有关的种子埋在这段亲密关系中。一但亲密关系到了终结的时刻,这些原本已经生根发芽的种子,最终不但没有盛开绽放,反而成为影响心情的杂草,显得异常碍眼。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婚姻关系;而共同生活的未婚男女之间的亲密关系,应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中的情形。因此,关于两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差异。前者关系的终结,需要到民政部门协议解除或者法院诉讼解除;后者则可通过直接口头提出即可。财产分割方面,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主要适用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而情侣之间则适用民间借贷、赠予等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定。但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均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而抚养中涉及到金钱问题的,莫过于”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子女的受教育的方式,除了学校内的课程,还有其他各式各样的课外培训班,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科目较多,孩子所承担的学习任务重大,普遍出现偏科的情况,甚至成绩达不到目标院校的标准线,导致不少父母为提高孩子学习成绩而报读课外的补习班、辅导班;第二,除学习外,很多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一技之长,琴棋书画等兴趣班就随之而来。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支付,更多的是不足以支持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离异双方便再次因金钱问题发生争议,进而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追索抚养费或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子女就读课外补习班、辅导班等支出,是否属于法定抚养费的范畴?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抚养费,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由法院裁判,即无论在协议约定,还是抚养费诉讼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是以”必要”为前提条件。若子女所参加的培训班、辅导班等校外培训课程在”必要”的范围内,也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支付相关的费用。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支出应依照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具体包括:(1)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支出,而非法律或政策之外非法或不合理收费支出;(2)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而非接受或维持非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3)”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非随意性、任意性的费用支出。
现实生活中,校外培训课程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子女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社会上对校外培训教育内容所产生的费用也有相对应的接受程度。经过本律师团队所承办案件的总结和归纳分析,一般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予以支持:
第一,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的;
第二,子女在双方离异前已参与培训班、辅导班等校外培训课程的;
第三,经过男女双方认可选报的培训课程。应当注意,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免除,”支付抚养费”是双方履行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的表现,其核心的本质与抚养权一样,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父母双方仍然需要对子女尽其作为父母的抚养义务,无论是抚养权还是抚养费,辅导班、补习班,还是兴趣班,抚养费的给付,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需要排斥变相逃避自己对子女的经济付出义务,提出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需要避免过低的抚养费可能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