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是什么_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自“2·13”苏州疫情爆发以来,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部分人群被采取了隔离措施。大家是否知道,不配合隔离治疗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又有哪些权利?接下来为大家解答!不配合隔离治疗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不配合隔离治疗、妨碍疫情防控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能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另外,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疫情防控中你有哪些义务?一、如实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隔离期间被隔离人有哪些权利?一、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二、正常领取工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苏州人社消息,隔离期间工资报酬支付规定如下: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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