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吃野味持枪捕猎获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受余某纠集,跟随余某、李某、马某(均已判刑)来到黎川县境内畲下村、资福村、华联村、皮边村等地沿途猎捕鸟类,用于食用。余某、李某主要负责寻鸟及射杀鸟只,徐某、马某负责捡拾被射杀的鸟只。
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黎川县皮边村胡家排将余某、李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汽枪1支、充气泵1个、铅弹444颗、小口径子弹3颗、被猎杀野生鸟类11只。后马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猎杀的11只野生鸟类中,2只雀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环颈雉、5只珠颈斑鸠为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八哥为江西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主动缴纳鸟类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00元。法庭上,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
另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徐某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以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如何处理?
(一)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证或者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猎捕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元—4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元—3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六)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
(二)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三)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300元—3000元罚款;
(四)为违法经营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藏场所或运输工具的,处200元—2000元罚款;
(五)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262373364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5000元—5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屡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加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缴获、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