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介绍

2022-06-23 03:49:01 / 新闻热点 / 阅读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首先,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第二,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

 

1、启动方式。(1)依职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二是行政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2)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者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的,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程序设计。(1)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公告。

 

(2)申请回避。第一,程序原因。指定审查许可申请之外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是审查人员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二,实体原因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公开。

 

(4)听证笔录。制作的笔录应该交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我国现在实行行政许可听证中的案卷排他原则,也只有行政许可听证中采用了这一原则,而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中都未规定该原则。即: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许可决定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载明的经过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为全部依据,不得对任何其他未经记载的因素加以考虑。

 

(5)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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