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2022-03-22 01:12:14 / 新闻热点 / 阅读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的。证据要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是需要满足三性的。那么,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呢?下面,就问法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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