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书籍推荐: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王新平著),附简要书评与读书笔记

2022-01-08 20:06:00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简要书评

1、语言通俗易读
本书一大特色就是不像理论书籍那样写的太理论,读起来较艰涩,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才读的懂,读的下去。本书可以一气呵成的读下去,不枯燥,还能提升实务知识。

2、法条引用贴切
作者通过引用三大证据规则(民事、行政、刑事)的相同及不同规定,告知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为什么这样处理;另外,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引用的相关法条均很贴切,很有说服力,唯有钻研过相关法条才要做到这样自如的引用法条。举一个例子,作者讲到证人信息应否开示的时候,引用民诉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注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作为证据法入门书来读
正如前所述,这本书可作为证据法的入门书来读,既易读又实务。因为这本书是17年出版,是按照2002的民事证据规定,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写的,最高院在2019年12月对民事证据规定做了全新修改。所以接下来要读《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了解最高院关于证据的最新规定,和这本书读到不一致的地方以新规为准,防止自己的知识落伍。
读完上边两本书可以读,《民事证据法》(张卫平著),加强自己的证据法理论知识。

4、像作者学习,做一个有追求的律师
读完这本民事证据法书,如此专业的一本书中,我竟然从中读到作者是一个饶有兴趣的人。像作者学习:办案、交流、阅读、写作,做一个有追求的律师。证据法专家毕玉谦老师在本书序言里对作者的评价就是即为作者是一个有追求的律师,代理案件之余要不忘记潜心钻研理论,并结合钻研的理论知识,写出了一本实务书籍。

二、读书笔记

1、申请鉴定的期限
2002年旧民事证据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015年民诉法解释规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变应当),2019年新民事证据规定,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作者在2017年的书里就引用了2009年浙江高院的规定,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这与2019年最新证据规定保持一致,可见最新的证据规定考虑了实务情况,由法院指定申请鉴定期限。

2、法官无权分配举证责任
2002年旧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法官可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但2015年民诉法解释删除了这条规定,因此作者认为法官无权分配举证责任,翻看2019年新民事证据规定,已删除旧规定第7条内容,印证了作者的观点,也说明新证据规定修改时考虑了司法实务。

3、预备性答辩
例子:坚持认为我方未违约,如果法官认定我方违约,则主张调低违约金。这就是预备性答辩,这个思路我之前代理案件就经常用,为案件设置多道防线,只是不知道可以称为预备性答辩。在另外一本最近读的书中,作者也持有相同观点,退一步讲,如何如何。

4、证据法概念辨析
证据vs定案证据
要件事实vs辅助事实(待证事实)
可能性vs必然性
高度盖然性vs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证据数量vs证据分量
法定证据原则vs自由心证原则(证明力大小判断)
本证vs反证
举证责任vs说服责任(证明责任)
权利限制vs权利妨害(法律要件分类说)
证据失权
封闭式列举vs开放式列举(证据种类立法模式)
质证辩驳vs法庭辩论
相对推定vs绝对推定
事实推定vs法律推定
相对免证vs绝对免证
诉讼上自认vs诉讼外自认
直接禁反言vs间接禁反言
常识vs常理vs常情
高度盖然性vs高度可能性
价值判断vs价值取向vs利益衡量
公文书vs私文书
积极待证事实vs消极待证事实
同语反复vs循环定义
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vs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
一般违法vs严重违法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vs证据效力
确定性鉴定意见vs非确定性鉴定意见
利己陈述vs利他陈述
意见证言vs感知证言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