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构成要件_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抢夺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抢夺所做的准备;(3)拟用抢夺手段;(4)预备抢夺的时间地点;(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实施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参与人、经过、手段;(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3)抢夺财物的数量、价格、去向;(4)被害人的体貌特征;(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6)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基本情况。2、对被抢夺过程的陈述。包括:(1)案发时间、地点、过程;(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抢夺造成的后果;(3)被抢夺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价格;(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路线。( 三 )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四)物证、书证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五)鉴定意见1、被抢财物的估价鉴定;2、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抢夺现场)。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方位、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夺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七)视听资料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八)其他证据材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1)抢夺起意的时间;(2)为实施抢夺所做的准备;(3)拟用抢夺手段;(4)预备抢夺的时间地点;(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1)实施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参与人、经过、手段;(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3)抢夺财物的数量、价格、去向;(4)被害人的体貌特征;(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6)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基本情况。2、对被抢夺过程的陈述。包括:(1)案发时间、地点、过程;(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抢夺造成的后果;(3)被抢夺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价格;(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路线。( 三 )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四)物证、书证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五)鉴定意见1、被抢财物的估价鉴定;2、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抢夺现场)。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方位、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夺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七)视听资料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八)其他证据材料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