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_民事判决书范文案例
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监督程序重要一环,是我国两审终审制下的纠错程序,其本身具有补充性。按照救济程序审级利益之说,当存在其他路径时,不能越过正当路径进入特殊程序,对程序性权利的放弃应当及予实体权利。依此理解,当事人对于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而是待一审裁判生效之后,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或者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但二审并未改判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应当不予实质性审查,也就是无论原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均不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摘录部分最高院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但是我们回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第二百零六条载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并未限制一审判决不能申请再审,那么是否意味着最高院2016年作出的裁定错误,准确回答这个问题仍需要回到再审程序的本质上来。一、再审虽为补充性程序,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不经过二审不能直接进入再审程序。从我国立法权限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律,当然包括其中空白部分的补充,但不能“创设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最高院作出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难言其是错误的。本着对当事人恶意逃避上诉费、再审程序案件压力等客观因素,最高院认为不经二审直接进入再审不予审查有其现实之需要。另外,从最高检2013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也可以看出不鼓励“越审级” 再审。这就是最高院2016年作出上述裁定的缘由。二、随着“纠错”的不断重视,在轻微程序不当情形下更重实质公正。2019年以后,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出现变化,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能否成立,不再仅以应上诉而未上诉即从形式上作出否定评价,而是在具体分析再审事由能否成立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即使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未提起上诉作为抗辩理由,相关裁定书仍然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能否成立作出具体分析,同时,在裁定书中,有时也会将再审申请人未提起上诉作为不予支持其再审请求的补充理由。与此同时,最高检也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206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因此,在法律仍未明确禁止一审不上诉而直接再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来判断是否予以再审。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法院仍会考量当事人未上诉而直接再审之“恶意”,在自由裁量及主观判断之下,再审风险自会加大。故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在上诉期内(15日)提起上诉。对于最高院这一审判思路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条件下的侧重点,对于过往一审判决,由于各种因素确未能上诉的,在再审期限内仍有纠错之可能。最后,因为疫情原因,再提示一下再审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但确因客观不能,6个月期限可以顺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在法律仍未明确禁止一审不上诉而直接再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来判断是否予以再审。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法院仍会考量当事人未上诉而直接再审之“恶意”,在自由裁量及主观判断之下,再审风险自会加大。故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在上诉期内(15日)提起上诉。对于最高院这一审判思路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条件下的侧重点,对于过往一审判决,由于各种因素确未能上诉的,在再审期限内仍有纠错之可能。最后,因为疫情原因,再提示一下再审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但确因客观不能,6个月期限可以顺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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