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的认定_暴力执法的界定标准
近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张某批准逮捕。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2日7时许,定边县交通局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定边县东环路一加油站附近排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陕KD***B“大众”牌私家车非法载客,且该车此前就被举报过,遂对该车驾驶员及两位乘客进行了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驾驶员)张某在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着制服向其表明身份并让其配合调查后,仍然拒绝配合。之后他从车后备箱拿出“洋镐棍”威胁执法工作人员,被执法工作人员阻拦后,将执法人员推开,并用“洋镐棍”殴打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张某的暴力抗法行为被执法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下来,在证据面前张某无可辩解。检察官寄语在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时有暴力抗法现象发生,违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权威,对执法人员的正常执行公务行为肆意抵抗,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非法营运,存在违法行为,却在交通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仍然通过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为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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