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例子_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2023-03-03 12:46:55 / 刑法罪名 / 阅读
“请问律师,我们村的集体土地2021年4月份被当地政府征收用于修建扩建高速公路,但是,当地镇政府却迟迟不给我们村民合理的征地补偿,而是要等到旧村改造给我们村民占地补偿,我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信息公开答复文件中有一则征地公告中称:在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中,批准建设用地29.370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7.2974公顷;征收土地29.3703公顷。其中:第六条:对本征地补偿如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我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征地补偿协调,但是却一直没有解决好,请问,我该如何申请行政裁决?”日前,江苏新沂XX镇XX村70岁的老人何某佰向律师求助时这样说道。

对此,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老人分析说: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省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也可以召开质证会。

省国土资源部门在裁决前可以组织再次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裁决承办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撤销该补偿标准,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