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设立条件_质权和留置权举例子
第三节,质押权
质押权主要考,两个新的制度,一是流动质押(质押物是动的),二是权利质权。1.流动质押,甲找银行贷款,用甲(现有的及将有的产品)质押,甲再找到物流乙公司为银行作代理,这样甲再把抵押物交付给银行的代理人丙公司,完成流动质押。监管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抵押物,并实际控制。就是基本的委托代理。监管表面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实际却是债务人的,代理人监守自盗,不履行监守职责。这就相当没有取得动产质权。监管系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该批货物,或者中虽然受到债权人委托,但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导致货物仍然由出质人实际控制,动产质权因为要交付,这种仍由出质人控制就是等于没有交付,这样债权人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2.权力质权,债权想要的是权利质权,可以质押的权力条件有,一是法定的(有价证券、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证券有两类,债权效力的证券和物权效力的证券,债权证券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日常生活中的面包券、蛋糕、电影票、购物券等各种消费券也是。物权证券有仓单和提单。单据,就是货物本身。简化了交易程序提高效率。票据都可以作担保。担保物权的权利质权设立,一是有权利凭证的交付权利凭证,无权力凭证的进行登记。(公示生效)。二是,股权,股权登记即设立,三是,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就是债权),相当于债权转让,其原则就是内外有别加通知(债务人将其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借款合同,再加应收账款的约定质押,整个就是内部约定,然后就是外部通知,债务人直接通知应收账款对象或是另一方通知并附合同证明,通知方式不要式就是电话短信等形式皆可),租金收取权,高速公路收费权,项目收益权,排污权,都是有预期收益的 债权请求权。皆可进行质押条文: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就是账户,包括保证金账户,流动金账户,都行。第四节,留置权留置权,是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仅一个。抵押权、质押权,皆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实现的。法定担保物权,构成要件,(法定就必须有构成要件)。要件: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违反法律当时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民事留置,自然人间比如修东西不交钱,东西被扣押,扣押就是留置。企业与企业的商事留置。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也算(其是参照商事制度)。1流动质押加商事留置正常交易,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第三人的资产情况),委托监管协议。条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监管人因同一法律关系,(流动质押是三方签定的委托监管协议,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以该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法院不予支持。2商事留置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至于两者之间也得有商事营业关系,不是有债权就可以留置。营业是民事与商事分水岭,营业之债可留置,无因管理导致打非营业之债不能留置。条文: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该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营业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该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动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法院予以支持。核心就是营业关系,如果是营业关系可以留置,如果不是营业关系,无因管理,就不可以。3实现和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条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即留置了第三人的动产),动产的实际权利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被别人善意取得了动产留置权。商事留置就是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民事制度只要不享受处分权的,被扣押了就是留置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最少得要有60日的宽限期。总结:担保物权,包括三类,一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未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权移转了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移转了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客体,即对象,是法定的,有动产(车辆)、不动产(房屋)、不动产有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四权利,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留置权的客体就是固定的一种,动产。只有抵押权有行权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是3年,只是3年为可变期间)。质押权和留置权均无行权期限。留置最多涉及的是宽限期60天,易坏损的水果蔬菜之类就不需60天,立即拍卖。不可分属性上,抵押权是不可分的,遵循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就是只要差一点未还完,就要完整担保物。同时质押权也是不可分的。留置权,就不能所有的都留置了,留置权是可分性的,留置必要价值部分就行。从属性上,质押权有从属性,留置权有从属性,抵押权也有从属性。但有个例外,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上不遵循从属性。物的担保,担保范围和强度是法定的。法定情况下和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担保范围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质押权有保管担保财产的问题。担保物权系从权利。债权是主权利。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其实乃优先受偿权。单纯支配和利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的优势,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对应的,质押权的劣势就是,移转了标的占有,造成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浪费。留置权是强行设置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留置权的商事留置,不一定非得留置债务的动产,也可留置合法债务人的第三人动产,不一定非得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最低得要有营业关系。担保物权是有限责任,只能对其特定物拍卖掉优先受偿。而人的担保是无限责任。这就是权力和义务相统一。担保物权仅是物权的一部分。#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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