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_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证据要点】(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2)犯罪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3)作案手段(①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②私设电网;③驾车撞人;④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干线上“碰瓷”;⑤制、输坏血、病毒血;⑥向人群开枪或投郑足以致人伤亡的物体;⑦其他危险方法)。(4)作案工具的种类、特征、数量及下落。(5)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6)犯罪时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7)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8)犯罪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9)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获取非法利益等)。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基本情况。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过程等。(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3)作案工具的种类、特征、数量及下落。(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三)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3)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四)物证1.实物物证。包括:(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2)被害人的尸体、物品等。(3)作案工具(①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及附有该病原体的物质;②架设电网的工具;③驾驶的机动车;④坏血、病毒血;⑤枪支及致人伤亡的物体;⑥为联络犯罪使用的通讯设备等)。(4)现场遗留的毛发、与案件有关的残留物等微量物证。(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2.痕迹物证。包括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其他化学液体残留物等。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五)书证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2.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3.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票据及有关涉案财物的出入库单据等。(六)鉴定意见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1)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坏血、病毒血、枪支等危害性的刑事技术鉴定或医学鉴定。(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犯罪现场)。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2.辨认笔录。包括:(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八)视听资料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九)其他证据材料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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