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及分析_刑事案件经典案例汇报
【基本案情】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某与被告人叱某因经济拮据,商议找有驾照的人帮助租赁车辆并抵押出去骗取钱财。6月下旬,被告人寇某与被告人雷某闲聊如何挣钱,雷某将之前与叱某议过的“租车抵押换钱”告诉寇某,三人遂共同预谋、实施租车抵押骗取钱财。被告人叱某联系其姐夫夏某,将被告人寇某的老款帕萨特轿车抵押给夏某得到5000元作为“启动资金”,被告人雷某联系经营租车行的孟某,以寇某的驾证从被害人孟某处租赁一辆价值5万余元的小轿车。被告人雷某又联系制作假证人员,用寇某的名义制作假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被告人雷某再联系收车人李某,由被告人寇某持假证冒充车主,与李某签订买卖协议,以3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李某(实得2.7万元)。雷某分得7000元,叱某分得7400元,寇某分得7600元,5000元用于归还之前借夏某的“启动资金”。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孟某,三被告人将犯罪所得2.7万元已退还买主李某。【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叱某、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实施犯罪,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叱某此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赔取得谅解,故可对其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三、被告人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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