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流程_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

2023-03-20 02:46:16 / 刑法罪名 / 阅读

今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一起历经3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在大冶市检察院的介入下,最终案结事了。

“感谢检察官为我们做主,让这起历经3年时间的案子得到执行,政府也已经把我们纳入精准扶贫对象,漏水的住房也安排了维修……”今日,在大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正义、检察官袁华军的见证下,大冶市法院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马某某与申请人吕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赔偿款7万元了结该案。

2015年7月,吕某的儿子曹某某驾驶摩托车与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搅拌机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某占用道路停放搅拌机,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此事故的又一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5年12月,大冶市法院判决马某某赔偿吕某损失16.4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某在支付2.6万元和法院冻结的8000元存款后,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6月,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由于执行一直不到位,2018年8月,吕某向大冶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在被执行人有大量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大冶市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对马某某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马某某常年在外经营混凝土工程,有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执行能力。法院在执行本案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大冶市检察院据此以检察建议书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建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加大对本案的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大冶市检察院不是“一发了之”,分管副检察长陈正义、承办检察官袁华军多次与法院沟通,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针对吕某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孙子年幼、家中住房年久失修,漏水现象严重的实际困难,与当地政府联系,将其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吕某争取到3万元的司法救助款,地方政府也承诺尽快对吕某住房漏水问题进行处理。

大冶市检察院还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将检察建议与普法教育相结合,落实“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承办检察官袁华军通过各种渠道与马某某取得联系后,耐心向马某某进行普法宣传,督促他尽快履行赔付义务,释明拒不执行判决的后果。

在大冶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和综合检察部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艰难的协调,不懈的努力,5月14日下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马某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吕某赔偿款7万元了结该案,为这一拖延了三年的执行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吕某已经被当地政府纳入精准扶贫对象,房屋维修工作已经启动,一起监督案,让吕某的多个愿望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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